政策法规
《海盐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本月施行
日期:2015-08-07    来源:浙江在线-嘉兴频道    阅读:3469 次

  记者近日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为了规范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海盐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本月正式施行。

  设置使用权公开拍卖或进行招投标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志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根据《办法》,为使城市国有土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国家财产发挥最大效益,凡在县城建成区按规划允许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使用权应进行公开拍卖或进行招投标确定,公开拍卖的收入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因公共设施设置、维护及公益宣传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转让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设计制作绿色节能、样式新颖、外形美观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城市景观相得益彰。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与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相结合。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公交服务亭(公共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路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公共设施进行整合。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学校、居民小区(非商住)或其他重要建筑;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设置的;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县城中心城区禁止设置横幅、条幅等宣传品。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办法》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招牌等)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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