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广告协会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ZP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省广告行业实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广告工作者,推动我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浙江省。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广告管理、价格、广告发展等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四)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提倡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五)协调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六)组织经验交流,举办全省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组织广告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开展行业资质检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促进广告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开展广告学术研究和广告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加强与兄弟省、市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并积极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九)对各市广告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对省属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实施行业指导;
(十)承办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全省各市依法成立的广告协会。
(二)单位会员
领有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经营单位,有一定影响并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企业。
(三)个人会员
在广告、工商、科技、文化、教育界等有一定影响,广告理论、设计和制作水平较高的工作者。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6日浙江省广告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